本报讯(记者杨学聪)从即日起,内地基金公司将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赴港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昨天,证监会 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明确基金公司的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
本报讯(记者杨学聪)从即日起,内地基金公司将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赴港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昨天,证监会
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明确基金公司的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形式。
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批准6个月内到香港设立机构,并应制定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防范由于香港机构
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
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王群航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规定,有条件的基金公司可以走出去。”他表
示,QDII刚出海时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很大程度上是对海外市场的水土不服。国内基金公司赴港,会聘用香港雇员,逐步开展对海外投资的
业务。他估计,虽然证监会提供了多种选择,但基金公司驻港机构的级别不会太低。而这项举措的影响,尚需市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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