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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法规速递 2008-05-05 17:20:10

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特别是加大对创业型、成长性民营工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特别是加大对创业型、成长性民营工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代偿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业务到期后,因该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担保机构以担保资金偿还贷款损失。

    第三条 代偿补贴指市财政运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进行担保,所发生的代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四条 申请奖励或代偿补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并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各类担保机构。
    (二)管理规范、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等专项制度,其中,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有担保资金的10倍;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
    (三)年度代偿总额小于注册资本的10%,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
    (四)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年担保总额与在保余额均达到注册资金的3倍以上。
    (六)年累计为10户以上(含10户)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创业型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担保融资。

    第五条 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实施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财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业型、扩大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外向型工业企业。
    (三)守法经营,在工商、税务、金融、质监、司法、安全、环保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中创业型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时间在2年以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

    第六条 代偿补贴比例:
    (一)代偿比例=(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代偿金额/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累计解除金额)×100%
    (二)补贴比例根据代偿比例确定:
      1.代偿比例在1%(含1%)以内,补贴比例为40%;
      2.代偿比例在1%—3%(含3%),补贴比例为30%;
      3.代偿比例在3%—5%(含5%),补贴比例为20%;
      4.代偿比例超过5%,按5%计算。
    (三)补贴金额=生产加工型项目代偿金额×补贴比例
    (四)对单个担保机构每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代偿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接受补贴后,担保机构应继续积极追索债权,并将追索情况即时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第九条 如担保机构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担保笔数超过当年累计担保笔数的50%,且生产加工型项目担保额比上年净增30%以上,同时连续两年实收资本增幅超过10%并未产生损帐,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可提取奖励资金总额的30%用于奖励为担保机构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其余70%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申请代偿补贴或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代偿补贴或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形成代偿的担保合同及履行情况材料;
    (五)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凭证;
    (六)担保机构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补贴比例、金额或奖励金额后,将资金划拨到担保机构帐户。整个审核、资金拨付工作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建立担保机构损帐补贴及奖励情况档案,并将其作为补贴比例的依据。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对补贴、奖励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恶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收回补贴或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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