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设标[2006]6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加快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决定在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推行诚信手册管理
豫建设标[2006]6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加快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决定在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推行诚信手册管理制度,现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出示下列资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诚信手册》。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原件
部属和省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持以上资料向省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诚信手册》。
第五条 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省资质管理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原件;
(三)企业在我省的办公地址证明;
(四)企业法人出具的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五)企业进入我省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第六条 企业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的执法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本《诚信手册》。
第七条 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上一季度完成的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名单、与业主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完成情况及评价意见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诚信手册》中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
第八条 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建筑市场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做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登记内容应遵循谁奖惩谁登记,谁管辖谁登记、谁提示谁登记的原则。
第九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省或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电子版本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时,应向委托方出示《诚信手册》,委托方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诚信手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资质延续、资质升级、评先评优、市场准入清出的依据之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情况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做出登记后20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文字资料和网络电子数据)。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承接任务的情况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手册登记内容是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收回《诚信手册》:
(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被依法注(吊)销的;
(二)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终止业务的;
(三)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的。
(四)不如实提供《诚信手册》所要求内容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诚信手册》丢失,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五条 《诚信手册》由河南省建筑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 10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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