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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新法规速递 2008-05-05 17:20:09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0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0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主体,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健全完善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环境,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贡献。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广泛教育宣传,整合信用资源,培育信用市场,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开发信用产品,扩大信用服务领域,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产业。
    (二)完善政策,统一标准。制定完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和企业权益保护,信用主体的行为规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信用评价等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整合现有资源,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序渐进,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联合征信网络和信用服务体系。
    (四)严格监管,保障安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维护信用市场秩序。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信用体系建设要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突出抓好危害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立足于防范信用风险,着力推动信用经济发展。

    三、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共享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录,充实相关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和信息,建立行政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全省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系统及共享机制,依法实现省内各级、各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省征信公共服务平台间的数据传输、交换、展示和查询,实现信用信息的整合。要加快信用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的研究,组织专家、学者研制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设计具有市场需求和实用价值的征信产品。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先进省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做法和先进经验,研究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强对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等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探索建立信用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四)积极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产业和信用服务市场。积极扶持信用服务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能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方法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制定扶持、发展、监督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资质认定等管理工作中增加查验信用报告内容,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行业中介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业内企业主动使用信用产品,规范交易行为。
    (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使失信者付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使守信者得到多方面支持和优惠,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期受制”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大力弘扬现代信用文化。加大“诚信河北”创建力度,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深入宣传“八荣八耻”,积极举办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在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及企业管理人员中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积极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重合同守信用”、“消费者信得过”等主题宣传创建活动,努力形成全民自觉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牵涉范围广。为推动工作开展,建立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有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研究信用体系建设重大事项。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设区市要建立相应制度,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开展系统信用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商务、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法院、卫生、文化、海关、劳动保障、交通、建设、食药监、环保、银行、证券、保险、教育、农业、版权、旅游等)要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资料;制定完善本系统内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本系统信用信息电子数据库和共享查询系统;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信用主题宣传创建活动。
    (三)探索建立河北省征信咨询服务中心。配合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和信用服务市场,探索建立“河北省征信咨询服务中心”,开展综合征信服务,向社会提供企业征信、个人征信、财产征信、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理、信用担保、市场调查等项服务内容。(省整规办负责)
    (四)构建省征信公共服务平台。参照国内外经验,利用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依托各部门现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信息库,以综合利用、深度开发为重点,以信息交换与共享体系为支撑,以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机构)专业信用数据库为主干,以各市县信用数据子库为基础,构建全省统一的征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网上发布、查询、公示、互动和监管。(省信息化办负责)
    (五)设立信用体系建设专家组。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多个专家组,定期研究分析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性建议。

    五、实施步骤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整体规划,分步进行

    (一)2008年5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出适合本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原有的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的基础上增设“系统信用数据库”,创新完善数据共享系统。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展开提供政策及法规保障。

    (二)2008年6月~2009年5月,建成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网络,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省、市、县信用信息的有序共享。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业、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显现雏形。

    (三)2009年6月~2010年5月,省征信公共服务平台正式启动,“河北省征信咨询服务中心”正式运营。逐步放开民营、外资、私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行业组织、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公民等信用主体的作用逐步增强,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和自律制度逐步完善,信用产品开始广泛使用。

    (四)2010年6月~2010年底,我省征信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信用信息完全开放,平台数据库端口与国家征信服务平台正式对接,与国内其他省市信用信息数据库互连互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基本形成,初步建成门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渐趋完善。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尽快研究本地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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