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是指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安博尔信用评级打造企业未来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增加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市场规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是指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安博尔信用评级打造企业未来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增加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市场规模、间接增加就业、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等诸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短短几年已取得了很大进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断改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环境。2000 年4 月1 日,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其间,有关部门出台了规范和完善个人信用建设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央行目前试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北京、重庆、深圳等七城市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联网查询个人信用信息。2 0 0 5年,该系统将逐步扩大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实现在全国联网。这些举措对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2 、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2000 年6 月28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成立发个人信用制度的先声。随后,大连、广州等地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这些资信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运作,基本形成联合征信的框架。目前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有46 2万人入库,每天出具5 0 00 多份信用报告,预计2 0 0 5 年末,7 0 %具备信贷消费能力的上海人将拥有信用记录,为我国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3 、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 0 0 3 年1月1日起,凡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及二手房的借款人,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要提供由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申请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同样需要提供《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个人资信评估在银行贷款中的应用,无疑大大促进了个人金融业的发展,并为个人资信评估工作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征信数据的完整采集存在困难。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分散,且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安博尔信用评级打造企业未来在我国,大约50%至60%的个人征信数据掌握在人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较分散和相互隔阂的状态,没有按照发达国家那样开放个人征信数据。在这种状况下,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征信数据,或者只能获得片面的或虚假的信息,无法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
2、个人征信活动缺乏立法和制度保障。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也没有形成,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制约着个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由于个人征信数据牵扯到许多个人隐私,个人征信数据开放的范围、开放的方式和保密的程度没有法律依据,信息提供者和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都存在法律风险,限制了征信数据的开放和获得。
其次,目前上海资信公司采集个人可透支信用卡信息及贷款信息是直接从有关银行的信用部门登录的,但根据现行规定,个人信用档案暂不对个人开放。
再次,个人征信行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征信体系,导致了个人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分,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待加强。
3 、个人信用评估及披露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标准自成体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不尽合理、完备,相互之间可比性不强,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另一方面,个人的资信应该是带有隐私性的,必须对个人隐私信息做出一个界定,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
三、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分析
1 、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信用活动主要表现为一种借贷资金的价值运动形态,即借贷关系及其衍生出的各种复杂关系,因此得到或提供信用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借款人的品质、偿还能力和担保品。与此相应,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账户和收入来源及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组成。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对评估其中个人资产较有价值的是第三项,但它也只能提供个人的身份和在某一时点上的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数据资料,使对个人信用评估无从下手。
2 、个人信用资料封锁成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开放,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部门之间因缺乏法规约束而难以协调。目前,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从而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
3 、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目前尚无专门的公司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查询。各家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均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即使是发生信贷关系较多的各家商业银行也没有对个人信用进行规范系统的记载,且各家银行的记录互相独立,缺少有效沟通,缺乏对居民个人信用完整的判断。另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付款记录还不能互相联网,致使在一家银行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银行可能照样开立新账户。
4 、个人征信系统缺乏集中式数据库。个人的资信信息汇集必须是全国唯一的。一方面若各地建立各自的信用系统,势必在信息的采集、披露等方面标准不一,另一方面现在人员流动较多,流动性较强,而银行又需要信用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势必需要全国联网,结果是标准不一的信用系统合并困难,造成重复投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因无统一的标准,缺乏可比性。
5 、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运营全过程都需要法律法规支撑。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台过关于个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规,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四、建立健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建议
1 、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体系模式。首先,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只有行政命令才能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其次,政府负责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能够做到自律,避免市场征信在没有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不规范操作行为和混乱局面。而在市场运作方面,在政府建立起中央数据库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通过使用中央数据库的征信数据和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个人征信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成立国家信用管理局和管理行业协会。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即国家信用管理局,统一对征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目前,我国对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从长远考虑,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任务十分繁重,有必要将这一职能分离出来,以利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规划和协调。同样,个人信用管理的民间机构棗个人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成立行业协会的目的在于沟通个人信用管理从业人员与政府、专家与征信市场之间的信息,以保证政府为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而出台的各项政策具有科学性。
3 、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两步走。第一步,建立银行间个人信用信息网,初步形成银行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商业银行可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根据原有的客户记录,以信用卡客户资料为基础,加之个人消费信贷资料及储蓄实名制客户记录,着手建立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商业银行可以人行为交换中心,建立银行间的个人信用信息网,以保证与银行有往来的客户信用情况明晰。第二步,建立包含工商、税务、保险、公安等部门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查询数据库,逐步形成与银行共享的个人资信查询网络。通过收集、整理,加入有关个人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资料和个人社会行为资料,并对信息库资料及时交流、汇总、更新,使之对个人信用的评价更为全面、公开和透明,最后形成金融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共享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网,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登记和查询。
4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对提供不真实数据的行为进行惩罚做准备。即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开放,取得数据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限制,数据商业化。
二是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的惩罚。
三是建立一个关于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一旦新的法规生效,则所有保护征信数据源管理部门利益的规定一律自行废除。
5 、加快改革与个人信用制度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降低个人还款能力的风险系数。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改革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制度,便于个人真实身份的确认;尽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化、智能化的管理,实时进行有效监控;改革人事档案记录,变静态记录为动态记录;进一步完善储蓄实名制,用严格的法律规定来约束实名制信息资源的查询、使用;实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推广个人支票;改革个人信贷管理体制,加大个人信用贷款的比重,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审贷分离、风险防范制度;完善工商登记制度,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注册新公司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等。
6 、加强个人信用制度的人才培养和公民教育。
首先,要建立信用体系,对全民普及信用道德教育。个人信用观念和信用的认知程度,是一个民族整体素质水平的反映,要在国际上树立中国“讲信用,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最终还有赖于全民信用觉悟的提高。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要建设信用体系,仅仅建立征信系统约束人们的行为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对全民进行信用观念的灌输和诚信道德的教育。
其次,大力推动信用管理教育,培育征信专门人才。
第三,建立信用管理科研体系,加强信用管理科研。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事业刚刚起步,需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征信行业的发展战略。使我国早日跨入征信国家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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