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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规范个人信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8-05-05 17:12:10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
  1.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个人征信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它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的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另外还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2.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

  此外,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建立,信用调查机构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中不可避免会触及一些个人隐私。因此,在个人信用立法中,应该对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应尽量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的同意,即被征信者应该拥有征信活动的知情权,这应成为联合征信的前提条件。同时,除了法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在进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许可。这样可以保证信息不被滥用,并减少征信机构和被征信者之间的纠纷。二是征信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开展联合征信工作,而不能采取窃取、骗取、夺取等非法手段。三是在信息收集方面应该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记载,在信息评估方面应该以国际通行的惯例和中国的国情为依据,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四是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随意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围,即信息服务对象应该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则下确定。五是赋予被征信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即信息调查机构对收集、存储的信息应该进行动态监测,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六是必须对联合征信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3.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另外,还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此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都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所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

  二、发挥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现在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但是,政府在积极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同时,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能,做好应该做的。

  政府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应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第二,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第三,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第四,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尤其在个人信用数据信息化建设初期。

  三、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可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并分别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主要的推动者和管理者。为便于区域化合理布局,人民银行各大区行与所辖省区的政府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协调、管理工作。

  四、促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和数据库建设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组织保障,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在统一的原则下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个人信用制度的各种效应正是通过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得到体现。

  1、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模式

  从国际上来看,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三种基本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做法的效率比较高;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

  就第一种模式而言,在我国建立一套个人资信调查和报告系统,相应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很大,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就第三种模式而言,在我国相关个人信用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借鉴西方征信制度发展的经验,考虑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组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2、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步骤

  我国构建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组建应采取渐进式策略,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构建区域性辐射网络,最后实现构建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的目标。

  第一步,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并把业务严格限制在本经济区内。其方法:按照中央银行各大区行的设置方法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经济管理区域,在每个区域内选取一个处于经济或金融中心的大城市,由政府或央行牵头,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出资或由社会投资主体出资,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逐步构建覆盖本经济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同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有关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为构建全国性网络打基础。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引入竞争原则,允许各经济区域内的资信公司业务向其他地区渗透,逐步实现区域性资信公司向全国性资信公司转变。

第三步,按照市场选择为主,政府或央行选择为辅的原则,构建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并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实现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

  3、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库的建立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可按“部门”逐渐联合的原则进行。第一步,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以各商业银行为单位,打破“行际”间信息封锁的局面,实现银行系统内部的联合征信,第二步,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由当地个人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事业单位、“三金”管理处、财政、税收、审计、司法、街道等所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实现本区域个人联合征信。第三步,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个人信用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区域间个人信息库进行联网,实现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作为个人信用体系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建立对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良好运行能起到重要作用。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个人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帐协会等。我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发挥个人信用管理协会的作用。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个人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六、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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