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制度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重要表现,发展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发达国家在其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迈向市场经济的中国急需建立起符合中国特点的个人信用制度,面对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应结合现实,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筑起中国的个
个人信用制度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重要表现,发展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发达国家在其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迈向市场经济的中国急需建立起符合中国特点的个人信用制度,面对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应结合现实,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筑起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
一、信用经济、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制度
1 理论分析。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风险经济,归根到底是一种信用经济。早在100年多年前,德国旧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布鲁诺·喜尔布兰德(Bruno Hildbrand)首次提出"信用经济"概念。其后,大经济学家魏克塞尔将这一概念加以拓展,推广出"纯现金经济"、"简单的信用经济"、"有组织的信用经济"和"纯信用经济"等概念。20世纪8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又在魏克塞尔"纯信用经济"的基础上发展了两种具体模式。著名史学家黄仁宇先生结合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必需承认它有超越国界的技术性格……可归纳于三点:资金广泛的流通、经理人才不顾人身关系的雇用……技术上之支持因素通盘使用……以上三个条件全靠信用。
信用经济是货币经济的一种高级形式,由此形成的信用经济关系涵盖政府、企业、银行、居民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各方面。相应地,全社会的信用运行由国家信用及政府信用、机构或法人信用、个人信用和国外信用活动构成,个人信用则是其中的主要一种。由个人信用形成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是指由国家建立的,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目的主要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情况,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约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通行证",每个人都十分珍惜它,尽力通过各种措施去建立自己的良好信用。因为个人信用制度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使个人信用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所以在使用个人信用的过程中,任何理性行为人都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做出明智选择,规范自身行为,向守约和长期化发展。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约意识,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2、 发展历程与效用。
西方现代个人信用制度虽有100多年的历史,但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还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在美国,较为正规的个人信用市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最近几十年以来,美国无论在社会、人文、法规监管、经济和技术条件上均产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美国的个人信用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自80年代末,美国最主要的消费贷款承办者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发放进入低潮期。直到1993年初,个人信用增长才重新增速。但在90年代的整个个人信用中,银行的信用卡信贷仅在1994~1995年之中就增长了77%,其它消费信贷在1990~1995年之间则增长了19%。相比之下,银行的工商贷款同期仅上升6%。90年代美国银行信用卡贷款之所以增长如此迅速,主要原因于美国的消费者不仅将信用卡作为传统的贷款来源,而且更多地利用其便利的特点。换言之,美国消费者在购物时愈来愈倾向于以信用卡取代现金和支票。
日本虽然从很早就开办了个人信用业务,但是真正将个人信用业务规范化、制度化则始于60年代初。1962年,与某种特定商品相结合的合作式个人信用开始流行,主要有住宅、汽车、电器、乐器、家具等方面的个人信用以及用于旅游、结婚等方面的服务性信贷。另外还有一种叫非合作方式的个人信用,如教育信贷和没有指定资金用途的个人信用等。个人信用的债务担保一般是通过专门作债务担保的信用保证公司或其他的担保机构来进行。香港个人信用也始于60年代,1966年底个人信用仅为3、8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的比重仅为69%,至1978年,贷款总额已达88、65亿港元,所占比重上升至15、7%。1978~1998年,受经济和居民货币收入大幅增长、贷款结构的变化和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影响,致使住宅按揭贷款需求增长较快,个人信用总额年平均递增达24%,其中住宅按揭贷款年平均递增261%,信用卡贷款递增36、7%,其他私人贷款递增9、9%。
个人信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进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促进经济的增长。据估计,若不采取分期付款这一方式,西方国家汽车的销售量会减少1/3。个人信用对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销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它还可以提高消费者当前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一些使用周期长、价格昂贵的耐用消费品及住房等,很难获得中低收入者的消费支持,而利用个人信用就可以大大提高这部分社会阶层的消费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当然个人信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消极作用,比如消费需求增长超过了生产扩张能力限度就会加剧市场供求紧张,推进物价上涨。因此,对经济条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同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时期个人信用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对消费者个人来说,过度利用个人信用可能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陷入困境。
就美国的经济来看,个人信用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消费者方面,由于大多数人得到个人信用,从而它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因为个人信用普遍,美国一直是世界上物质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在金融机构方面,它不但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种有利可图的资产来源,带来利差收入和非利差收入,还为金融机构打下零售顾客基础。这些作用不仅刺激了美国银行积极地寻求扩张个人信用业务,而且近些年来吸引了新的竞争者,诸如美国巨型企业(如AT&T)和投资银行(如美林证券公司)。
二、 个人信用制度的国际经验
个人信用一直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不断扩大、金融产品日益创新的今天,个人信用依然是银行赚取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发达国家从事个人信用业务历史悠久,从管理模式、法律环境到具体操作都积累了不少经验。
1、成熟的制度体系。
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制度见陈波:"西方个人信用制度的启示与借鉴",《投资研究》1999年第5期。个人资信档案登记。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它由两部分组成,取得与借款有关的信用资料,并在获得资信资料后应对其进行调查和核实;个人资信评估。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作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个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消费信贷评估有两种方法,即判断分析法和信贷统计计评方法;个人信用风险预警。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的构件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一步,如果预防风险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风险预警措施具体为严格实行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各大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制订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二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其遵循的基本方针是"系统管理"。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这一点在信用卡的防伪和冒用方面尤其突出;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具体措施是,利用抵押贷款担保、信贷保险和个人信用保险来转嫁部分风险。
2、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
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登记的内容评分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该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二是由几个商业性个人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美国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出发,形成目前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账款追收等等。三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日本,国内能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有3家,即银行系统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quot;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供会员银行共享。这是在严格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向会员提供客户资信的,而且只限于会员作审批个人信用方面的参考,若用于其他目的则一律不予提供。
3、众多的业务机构参与者。
在美国,个人信用主要由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及其他机构来提供。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个人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截至1998年底,商业银行共持有39%的总消费信用贷款、35%的汽车贷款、38%的循环信用贷款及48%的其他个人信用,大约60%的房屋净值信用余额;到1998年底,财务公司持有的价值约1685亿美元的消费贷款,市场份额占145%,在名次上仅次于商业银行;1980年后,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蓄机构迅速成为个人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1987年的顶峰9、8%,但到1998年又跌落至4%。此外,美国的信用社、部分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在日本,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很多,除银行以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贷款或贷款中介业务的各类公司,主要有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等,其中专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在此间迅猛发展,越来越引人瞩目。据官方统计,1997年末,通过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信用余额达6兆5179亿日元,为10年前的3倍。
4、种类多样的业务品种。
英国银行从事个人信用业务多年,业务品种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个人信用形式主要有房屋抵押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和支付卡和透支等种类,这样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美国,个人信用包括:① 消费分期贷款;② 一次付清性贷款;③ 信用卡;④ 个人抵押的信用额度;⑤ 用于购买汽车、游艇、飞机、娱乐器材的贷款;⑥ 用于暑假、家庭住宅修缮的贷款;⑦ 用于其他服务和消费耐用品的贷款;⑧ 二次房屋抵押、住房证券贷款;⑨ 学生贷款。香港个人信用主要有住宅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其他私人信贷,包括教育贷款、税务贷款等。日本的个人信用业务中,占比例最大的是住房贷款,约占个人信用业务的90%,另外还有信用卡和浮动利率贷款。
5、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
从国外情况看,个人信用管理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法律支持,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如英国订立了个人信用业务的法律准则,《1974年个人信用法》规定了英国个人信用业务在牌照、广告和推销、订立合法协议方面的法律准则。牌照。所有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需获得"公平交易办公室"总裁颁发的从业执照,约束了提供信用、贷款、商品出租信贷及其辅助业务等极其广泛的贷款业务;广告和推销。银行禁止推销下列两种业务:金融超过25万英镑的借贷和某些经纪人协定、债务调整及债务咨询;订立合法个人信用协议。内容是指个人为借债人、信贷额不超过2、5万英镑的信贷协议,协议必须包括信贷额、信贷额度、利息率和偿还条款,如果上述任何一项未写入协议,则协议不是完全可执行协议。美国也相继颁布了系列法律、法规,如1968年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令》,70年代颁布的《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正贷款对账法》、《破产法》,1980年出台的《个人信用限制计划》等。这些法规不仅对贷款者确定了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条件,而且允许贷款机构开发新的个人信用产品,在更长的时期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
三、 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发展评介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为轴心运转的,金融活动实质就是信用运动。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用是一个人立足的基础,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很便捷地得到消费信用的支持,而信用劣迹者会使信用的提供者敬而远之。同时,严格的法制制度和社会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模,都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身受害,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其收益。当这种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恪守的信用准则时就能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秩序,从而减少信用中的道德风险。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制度,信用是交换的基础,因此发达的信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以发达的信用和完善的信用制度为基础。但是,除了企业间、法人机构间的各种合约及各种信用往来以外,发达信用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极致"到个人。没有个人的信用制度,没有对个人提供信用支持的机会和规则,绝大多数消费者就永远是无力的需求者。同样,政府的福利政策、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护、个人所得税征收、经营性收入征税,以及整个社会的安稳运行,都需要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经济活动会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需要有强有力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支持。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信用消费以扩大内需,为此政府连续出台了降息、开征利息税等一系列刺激居民消费的措施,各家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个人信用业务实施细则,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的个人信用是在没有个人信用基础的情况下推行的。如果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商业企业、政府部门各项鼓励消费的政策就会在个人信用良好的居民中加以落实,从而达到拉动需求、启动消费市场的目的。并且,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加快,个人信用问题更加迫切地推到了前台: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是培育以个人需求为主体的住宅市场的需要,更是强化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需求。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和个人中间业务的开展,同时还可以极大地促进个人有形及无形资产的评估、个人入股、自然人担保、个人参与股份制企业的资产重组等活动,提高居民的投资收益。另外,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加之已推行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和建立个人账户体系,能够有效减少公款私存,为税收部门依法征税和司法部门公正办案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达到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目的。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面临的问题。
2000年7月份,上海市率先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其后,大连市、广州市于10月下旬也宣布在本地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开始由试点步入推广阶段。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意义虽然十分重大,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起来依然困难重重,究其原因,到目前为止,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相应的主客观条件较欠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 缺乏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用活动主要表现为一种借贷资金的价值运动形态,即借贷关系及其衍生出的各种复杂形式,因此得到或提供信用必须满足三个基本的条件:借款人的品质、偿还能力和担保品。与此相应,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账户和收入来源及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所组成。但在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为,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而它只能提供个人的存款余额,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更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公安、街道、单位、银行等各部门,没有个 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对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及债权债务的分布等无系统的报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使对个人信用评估无从下手。
(2) 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专业评估机构。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记录建立起来的,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信用记录普遍缺乏。目前尚无专门的公司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查询,各家金融机构、商业企业及公用事业单位对居民个人有关信用记录的记载根本就没有,即使是发生信贷关系较多的各家商业银行也没有对个人信用进行规范系统的记载,且各家银行的记录互相独立,缺少有效沟通,缺乏对居民个人信用完整的判断。没有信用记录的保护,没有同业信用记录的联手,银行就无法避免信贷风险。
(3) 缺乏成熟的市场环境。首先,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包含从分配住房到各种实物分配等许多非货币的成份,此外还有许多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使个人财富无法做到真实透明。其次,缺乏必要的信贷担保制度。我国目前已有的担保法规尚缺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申请个人信用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此外,由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滞后等原因,抵押的住房产权难以变现,不能为银行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再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收入差别也很大,不利于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
(4) 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如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等尚未出台。由于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推广。
四、 构建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
诚然,我国居民个人的信用状况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但在金融业中一系列旨在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举措正在悄然进行,表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也符合时代的需要。所以,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成熟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建立起自己的个人信用制度。
1、 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
个人信用实码制实际上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筹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资料都可存储在该编码下。在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个人的信用实码,对方就可以查询到所需的资料,以衡量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减少信用风险。个人信用实码可以在目前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因此一方面需要将个人信用实码与个人信用信息连接起来,形成个人信息库,以个人信用实码作为"入库"的钥匙;另一方面,则要在编码技术上提高保密性和安全性,如可考虑设立三个编码区,即系统随机编码、个人出生日期和个人保密号。个人信用实码制的实现和运行,必须获得计算机全国联网技术的支持,从而使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可以跨地区实现,同时提高查询效率与降低查询成本。
2、建立个人账户体系
个人账户就是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以储蓄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应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先进的综合网络等信息传导手段,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基本账户之下,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等业务,为个人提供所需的一切金融服务。在具体的操作上,以个人基本账户为核算基点,分类连续记录个人客户的金融业务活动。银行通过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最终实现为客户服务的多项功能,也为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现实中,应在现已部分实行的个人工资账号的基础上将个人的现金收入来源逐步归结到个人银行账户系统中,通过严格的财务制度,把现金的支取改为以个人银行账户为基础、统一由指定银行支取的方式。这一措施的实施可为住宅金融的发展提供一种稳定和规范的信用制度基础,同时对实现个人所得税等个人税种的征缴,以及开发和利用各种消费信用工具以促进消费的增长,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 建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可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充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在银行业内部建立一个专司其职、依靠国家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宏观管理、政策制订和实施监督。这个机构全面负责全国的个人征信管理,并集业务、技术管理与一体,具体实施征信、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维护和完善系统等工作。由于该机构介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又有与其紧密的联系,实施管理有相当的权威性,具体操作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保持系统的有效运行,实现服务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目标,并逐步向社会提供征信产品。同时通过对会员银行缴纳的会费、向非会员收取有偿信息咨询服务费以及国家财政的部分拨款来保证工作人员的合理配置,可以保证系统进行自我更新和发展。另外,该机构以在银行业内部通过协商形成的行业自律条规进行管理和约束,还可以较好地解决一些法律障碍问题。
4、 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
对个人资信进行科学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不仅是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个人金融、家庭理财等业务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补充。个人信用评估就是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配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实施,应尽快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由于我国沿海和内地的经济差别很大,在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时,还应适当考虑地区差异,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基本指标值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地区,给以一定的上下浮动幅度。
个人信用评估可由两个体系组成,即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价值体系建立在个人资产的原值、净值、收藏价值、市场价值、获利能力、发展潜力等基础之上,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对其进行量化;对个人的无形资产,还要根据专利、商标、著作版权等的分类,以及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在投资中的使用方式,采取超额收益法、提成收益、成本及成本加成法进行评估;对商标、版权的评估也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进行。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基本素质、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商业信誉、金融信誉、社会保障、司法信誉等,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建立计算机评分模型,进行评级。
5、 培育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组织机构作为组织保障。要依据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培育我国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中介机构,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在此基础上,由个人信用评估公司建立起统一的个人信用记录的档案,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个人社会信息资源(如司法、纳税状况,金融资产等)在统一的原则下集中到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以对个人信用做出整体评价,做好资源共享。现阶段则应尽快设立区域内统一的个人信用记录档案管理机构,为此,必须运用计算机技术,以保证信用记录的动态贮存,同时要注意保养技术运用,防止数据的泄露、篡改和丢失。这一机构的建立可以直接为银行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减轻资信审查工作,保证个人贷款发放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该机构作为外部约束力量可激发社会成员的守信自律,通过外在的组织或制度设定,引导人们内在的心态变革和素质提高,逐步确立新的伦理道德规范、价值理念和行为习惯,最终使社会秩序得以自动稳定和维护。
6、 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
① 大力普及电子化支付手段,推行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就需要大力推行银行卡、电子钱包、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完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推广普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方式的现代化。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以构筑个人信用制度的物质基础。② 建立健全个人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如房地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包括债券、股票、实物资产的长期投资,以及汽车、高档耐用消费品等,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原理、办法进行科学评估,从中把个人资信评估推向更高的层次。③ 建立个人财务会计体系。从长远来讲,必须要建立个人财务申报制,并实行三化,即个人会计档案社会化、个人会计薄记代理代和个人收支状况公共化。④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形势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和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个人破产制度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之后不得进行高消费,并在进行个人信用时给予更严厉的条件。⑤ 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措施。首先进行金融制裁,银行不再继续贷款;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降低个人信用等级;再次应采取舆论制裁,使其难以立足;最后对情节严重者动用法律制裁,维护社会信用。
7、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
个人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也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这一点已在西方信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得到证明。当前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降低个人还款能力的风险系数。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和基金经营要明确分工,并建议由社会公众代表和政府部门聘请的专家成立社会监督组织,监督基金收支、运营、管理。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前提下,可依法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证券基金组合投资,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8、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政府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中介公司等机构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因此必须依靠政府以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以尽快从单位信用保证和道德约束逐步过渡到以个人信用保证为主和法律制约的信用中来,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合理分工,严格奖罚措施,以国家的强制方式来推行个人信用制度,以使个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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