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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的概念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12:06

随着我国商业社会的繁荣, 个人信用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 目前许多授信单位出现了信用危机。个人不守信, 随意拖欠、抵赖债务的现象十分严重,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因此, 社会上要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维护

    随着我国商业社会的繁荣, 个人信用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 目前许多授信单位出现了信用危机。个人不守信, 随意拖欠、抵赖债务的现象十分严重,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因此, 社会上要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维护信用交易安全的呼声不断增高,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明确地提出了“ 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目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 即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 适当地收集并公开个人的信用信息。目前, 各地纷纷出现了许多由地方政府牵头主办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本文将重点探讨一下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的概念以及相关制度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的概念征信, 依照德国加氏经济辞典( Gabler’s Wirtschaftslexikon)之定义, “ 系以提供顾客所需有关第三者之资讯,特别是有关营利事业之信用资讯为主要业务。信用资讯业从事收集自然人或法人收集之有关资讯, 加以整理、归类、分析、存档, 并作主观之评断, 并将其结果提供予客户。” 由此可见, 所谓征信, 是指由专门的征信机构收集有关交易人的信用信息, 并传播给其他的社会主体,如此, 在交易人之间起到信息沟通, 促进交易安全的效果。征信最基本的功能是: 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使赊销、信贷活动中的授信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人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还款能力; 通过信用信息的传输来降低信用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起到约束市场交易各方的行为, 使授信方的风险降到最低的作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 一方面可以使授信人事先明了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从而避免对高风险当事人的授信;另一方面, 也可以督促当事人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信用交易, 以免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以致妨碍自身今后的信用交易。那么, 究竟什么是个人信用信息呢?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 Fair Credit ReportingAct)第603 条规定, “‘ 消费者信用报告’是指由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有关消费者信用可靠度、信用的名声、信用能力、性格、一般名誉、个人特点或生活方式的任何书面、口头及其他联系方式的信息。它被部分或全部用于或准备用于作为确定一个消费者某种资格的因素。”简单地讲, 个人信用信息就是指能够反应个人履行信用交易的守信状况的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料。
   
    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如前所述, 围绕着个人信用建设, “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和“ 社会信用体系”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但是, 由于研究的不够深入, 目前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以及关系, 存在着许多误区。例如, 有学者提出, 建立“ 征信体系”,即完善对我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制度, 从而形成对交易人信用交易行为的有效制约。 上述关于“ 征信体系”制度建设的内容局限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传播。但是, 征信体系的建设难道仅仅只要抓好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就可以了吗? 没有其他机制, 诸如当事人权利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惩戒制度等, 一个完整、有效的征信体系能够建立起来吗? 再如, 还有学者提出了“ 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认为, 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 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 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与执法, 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以及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 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的发展等。上述关于“ 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主要都是关于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等问题, 其他的还涉及政府机关的相关管理措施和教育研究工作。但是, 单单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传播机制就能够完全确保社会信用交易的安全了吗?如果没有相关的产权制度、执法机制、主体内部的治理机制, 仅仅具备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就能够确保整个社会信用交易的安全吗? 我以为不尽然。我认为, “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和“ 社会信用体系”应当是两个内涵有关联, 但完全不同的概念体系。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一国为了实现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传播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是保障社会信用交易安全的措施之一。
    具体而言, 包括下列内容:征信机构的设置; 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保密机制; 当事人权利保护; 征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信用信息争议解决机制; 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征信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上述内容是直接围绕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而所采取的措施和制度, 但是, 如果仅有这些制度, 收集完整、真实、及时的信用信息的征信目标并不能够实现。为了实现征信制度的目的, 还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如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保密机制、征信意识的培养机制、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征信职业的培训机制、征信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推广机制。只有完善了这些配套措施, 建立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的目的方能实现。社会信用体系是指, 在全社会范围内, 为保障信用交易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具体而言, 它包括: 信用信息征信体系; 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完善执法机制; 明晰市场主体的产权; 守信意识的思想教育和社会舆论; 完善市场主体内部的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信用交易的监管机制; 大力培养行业自治组织和自律功能等等。社会信用体系, 相较于个人征信体系是一个更为宽泛的制度体系, 它是以实现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信用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为目的的。而个人征信体系只是围绕着如何收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所建立的一个制度。从层次结构上说, 个人征信体系只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配套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方面而已。当然, 个人征信体系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也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的主要内容如前所述,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一个庞杂的系统, 它由自身系统中的各项内容以及相关的一系列配套制度组成。我们在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时候, 一定要加强整个系统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各方面建设, 合理分工、相互配合, 从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具体而言,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中各项制度的内容分别为:
    ( 1) 征信机构的设置, 主要是指我们应当设立怎样的专门的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的职能范围, 以及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人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三者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 2) 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保密机制, 主要是指专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其所处理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以及保密性, 防止因此而对个人隐私造成的侵害。
    ( 3) 当事人权利保护, 主要是指当事人就自己的信用信息而言, 在征信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可以要求法律为其提供哪些法律救济。
    ( 4) 征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是指我们应当设立怎样的监督管理部门, 并且赋予它们享有哪些管理职权, 从而确保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和个人信息隐私的有效保护。
    ( 5) 信用信息争议解决机制, 主要是指在个人就自己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时候能够建立起一套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迅速、公正地处理纠纷。
    ( 6) 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主要是指如何规范信用等级评定机构科学、合理地对个人信用等级作出公正地判定,从而为市场交易人提供准确的风险信息。
    ( 7) 征信机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征信机构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的情况下, 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前所述, 为了实现征信制度的目的, 还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它们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 1) 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保密机制, 主要是规范掌握个人信用信息的有关机构, 如金融机构、商业机构、行政机关等, 应当在怎样的情况下公开以及保密个人信用信息, 从而一方面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2) 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主要是指如何根据失信记录对失信人进行惩戒措施, 使失信人对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 从而促使其自觉地遵守信用承诺, 履行义务。
    ( 3) 征信职业的培训, 主要是指对征信机构或征信信息使用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征信活动或使用征信信息的活动进行职业技能或道德培训, 使其掌握征信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
    ( 4) 征信意识的培养, 主要是指对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征信意识的灌输和熏陶, 使社会各界愿意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 同时也自觉地遵守信用信息使用的各项基本要求。
    ( 5) 征信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推广, 主要是指征信机构应当不断开发征信信息使用的新方法、新途径, 不断提高征信产品表征个人信用程度的准确率。上述各项制度建设必须配套进行, 如果某个方面存在缺陷, 就有可能导致整个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的不能顺利运行, 在这方面, 存在着许多实际案例。
   
    比如, 个人征信活动进行的前提是, 各信用信息拥有机构应当将自己所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予以适当地公开,否则, 征信机构无从获得相关的信息, 无法进行正常的征信活动。但是, 如果缺少相应的要求有关机构公开自己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 征信机构面对这些机构的拒不公开信用信息的行为, 将是毫无办法, 这很可能直接影响到征信活动的顺利进行。如艾奎法克斯征信公司( 世界500 强之一) , 在墨西哥开展征信活动, 但由于缺少强制性的信用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大的私人银行作为主要的信贷信息的拥有者又不愿意主动公开自己所掌握的信息, 所以, 该公司在1999 年不得不终止了在那里的业务, 尽管此前已经建立了超过900 万客户的数据库。再如, 在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之后, 根据个人信用记录,对失信者进行惩罚, 对守信者进行奖励, 是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健康运行的有效激励机制。如果缺少这种后置的配套措施, 将会减弱征信体系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制约作用, 当事人将会因为不守信/ 守信对其利益没有实质上的影响而没有积极性重视自己的信用状况。所以, 为了配套实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我们必须健全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同时, 还要建立对守信者的奖励机制, 这样才能恩威并重, 促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当前, 我们有些对失信人的惩戒措施, 但是, 还缺少对守信人的奖励措施, 这同样也制约了个人征信体系功效的最大发挥。如, 据美国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中国分公司总裁魏德明介绍, 尽管他们公司可以获得受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但是, 由于利率管制, 使得他们不能根据风险大小调整贷款利率水平, 从而根据不同的信用状况给予不同的信贷利率, 这种状况显然限制了征信机制作用的发挥, 抑制了个人守信动机的勃发。从上面的几个实例中, 我们可以看出,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结构, 任何一环出现了漏洞, 都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整个征信体系的顺利运行。所以, 我们应当重视整个征信体系中的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 不要让一个方面出现问题, 从而破坏整个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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