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西安、青岛三市商会发起,联合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武汉市、石家庄市、南京市、杭州市、大连市、无锡市、徐州市等十三个城市商业协会(总会)主要领导人分别于二00四年六月、九月集聚青岛市、杭州市,就如何合作共建商业信用自律体系召开了
由北京、西安、青岛三市商会发起,联合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武汉市、石家庄市、南京市、杭州市、大连市、无锡市、徐州市等十三个城市商业协会(总会)主要领导人分别于二00四年六月、九月集聚青岛市、杭州市,就如何合作共建商业信用自律体系召开了专门会议。北京市商联会张锡林常务副会长以合作共建为主题汇报了会议召开的背景、合作共建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要求。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全国)商业信用中心主任何济海同志特意到会并作了重要指示。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常务副主任孔庆泰在会上就信用自律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做了发言。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与会人员对加速推进这项事业达成了广泛共识,形成了以下共同决议。
(一)
与会城市商会领导详细交流了本地区在开展商业信用自律管理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切实感到这项工作已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增强了协会组织对搞好这项事业的信心,看到了成功的希望。会议一致认为,合作共建商业企业信用自律体系是项开创性的事业,是提高我国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方针和商务部关于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重大举措,是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呼声,同时也是我们商业协会组织本身职能的要求。我们应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抓住机遇、奋力突破,为推进二十一世纪我国商业企业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
会议一致同意,合作共建商业信用自律体系的总框架是:从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管理意识入手,建立具有我国商业信用管理特点的自律管理规范和管理办法,实现“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信用自律体系目标,形成商业企业诚实守信的行规行约、行业信用管理的操作规范和行业诚信的规范标准,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持久、有效的快速发展。
(三)
会议商定,合作共建商业信用自律体系现阶段的任务是:
1、以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制定的《北京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自律分类标准》(试行)和《北京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自律分类行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基础,吸收其他城市的实践和经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成为信用自律共建城市统一的《标准》和《办法》,经会商一致后发布实施。这项任务在2004年7月底以前完成。
2、遵循依据《标准》和《办法》、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各城市分别按照评定程序评出本市级的诚信企业,推荐10家左右全国性诚信企业。首批评定和推荐的企业要求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宁少勿滥,经得住社会和实践的检验,为创造中国商业信用企业品牌奠定基础。这项工作要求在2004年10月底以前报送合作共建联盟秘书处。
3、积极创造条件,共同构筑商业信用自律信息网络平台。为此,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三步走:第一步,从会员做起,力争在明年年底以前建立起会员企业的信用档案;第二步,针对目前商业企业中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商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信用问题上存在的突出矛盾,建立商业企业信用动态内控机制,启动信用惩戒机制,遏制信用严重失缺现象;第三步,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寻求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建立现代的信用信息平台。
4、会议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何济海会长的意见,决定在今年年底以前,举行百家“中国商业信用企业”授牌、发证新闻发布会。这次活动由(全国)商业信用中心牵头,地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邀请国家级新闻媒体和有关领导及著名学者出席,规模200人左右,时间在2004年12月份。
5、为便于交流经验,相互促进,会议一致同意筹办《中国商业信用》资讯刊物。根据目前条件,该刊物先利用北京市商业联合会主办的《商界交流》内刊,增加出版信用专刊,待条件具备后再独立办刊。第一期的主要内容是刊登北京市、西安市、青岛市建设信用自律管理体系的做法和经验,使其成为十城市合作共建商业企业信用自律体系指导性的实务工具。
(四)
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何济海的提议,会议商定,被评定为“中国商业信用企业”的单位,由各城市分别初审、推荐、申报,经最终评定后发给“中国商业信用企业”的证书和牌匾,并要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制作、统一落款、统一颁发。
(五)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城市一致认为必须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1、必须从提高认识入手。各城市要按本次会议精神,分别举办由首批参评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不同形式的动员报告会或信用论坛会,以形成共建共识,提高自觉性,增强急迫感。
2、必须组织起强有力的促进推动机构。各城市要组建本市商业信用自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力争市一级领导牵头,要有执法和业务主管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银行、公安、劳动、消费者协会等领导参加,要有专家学者,推广北京、西安和青岛商会的做法和经验,对这一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推进。
3、必须有得力的工作机构。各参与共建城市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建立专门的商业信用管理工作机构,组建起有权威的商业信用企业评定委员会,把共建工作落到实处。
4、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自律经营机制,市场化运作。要把合作共建商业信用自律体系当作一项伟大的事业来抓,要真正做到信用经营并经营好信用,充分体现出信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市场化原则,把这项工作扎实、有效、长期地坚持下去。
5、必须主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会议一致认为,这项工作固然要市场化运作,但前提必须是政府推动。为此,与会单位一致赞成,仿效西安市商联会的做法,坚定信心,多做工作,积极争取市级领导的支持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参与,加大推动这项工作的力度。
(六)
会议遵照中国商业联合会何济海会长的建议,一致认为有必要建立全国部分经济中心城市合作共建商业信用自律体系常设机制。会议决定,由 (全国)商业信用中心牵头组织,以本次参会的城市为发起单位,组建“全国部分经济中心城市合作共建商业信用自律体系联盟”,为非法人自律共建机构。“联盟”由(全国)商业信用中心领导,“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商业联合会,为“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自愿的原则下,“联盟”要积极争取其他城市的参与,扩大合作共建的范围,逐步营造全国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能做到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氛围。
全国部分经济中心城市合作共建商业企业信用自律体系联盟单位:
(全国)商业信用中心
北京市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商业联合会
天津市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西安商业联合会
武汉市商业总会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
大连市商业总会
青岛市商业联合会
杭州市商业联合会
南京市商业联合会
无锡市商业联合会
徐州市商业联合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初稿于青岛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定稿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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