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门日前下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门日前下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十个部门就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发表了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目前,在我国企业总数中99%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信用状况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当前,任意拖欠货款,恶意逃废债务、违法制假贩假等个人与企业的失信现象仍很突出,为此,必须强化信用意识和整肃信用秩序,尽快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以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即将加入WTO的要求。
《意见》强调,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外,中小企业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小企业还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就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加强信用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规范,创造有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中的作用;三、制定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结合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四、实施信用工程,在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培育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据悉,有关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以中小企业为切入点,共同实施信用工程,逐步形成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面向全社会、跨部门的信息发布、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信用体系。近期,将结合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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